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毒抗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8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5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在原審之聲請意旨及抗告意旨,均如附件聲請書、抗告書所載。
二、按成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檢察官於聲請後,具狀陳明原聲請出於錯誤,法院即無再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理。本案檢察官既於抗告程序陳明其在原審所為之聲請出於錯誤,則原審依聲請所為之裁定,即失所依據,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在原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江泰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金卿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