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7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被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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