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潘塗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秀潘建華潘豐祿 間請求撤銷聯
  名帳戶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