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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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潘塗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秀 、 潘建華 、 潘豐祿 間請求撤銷聯
名帳戶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