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余永宸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被   告  鍾啟惠
第 三 人  張仲賢
           巷8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到
  被     告  鍾啟惠     到
  第  三  人  張仲賢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第三人張仲賢與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零
  參拾伍元。
  給付方法:自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每月六日給付新臺幣伍仟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鍾啟惠
            第  三  人 張仲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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