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余永宸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被 告 鍾啟惠
第 三 人 張仲賢
巷8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到
被 告 鍾啟惠 到
第 三 人 張仲賢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第三人張仲賢與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零
參拾伍元。
給付方法:自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每月六日給付新臺幣伍仟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鍾啟惠
第 三 人 張仲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