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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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十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繪小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朱玲瑤法官陳信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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