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22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德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5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曹德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曹德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當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飲用藥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酒駕之情事,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2毫克,確已影響其安全駕駛之能力,並危及一般用路人之安全,兼衡被告自 陳智識 程度為國中畢業、於羊乳公司任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541號被告曹德風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德風於民國111年11月3日19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住處內,飲用藥酒後,仍於翌(4)日0時1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1年11月4日0時21分許,行經和美鎮美寮路2段與柑竹路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0時30分許,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2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德風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檢察官陳顗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瑞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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