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真
盧靜怡
劉駿榤
蔡煒軍
廖晏輝
周卉琳
蘇高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11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等7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丙○○、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被告己○○、壬○○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辛○○、丁○○、甲○○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7人分別與告訴人庚○○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分別具狀撤回對被告7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7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111號被告丙○○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辛○○女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壬○○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辛○○、戊○○、己○○、丁○○、甲○○、壬○○於附表所載時間,見附表所載網路媒體刊登有關庚○○(原名: 鄭家純 ;藝名; 雞排妹 )之新聞後,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等犯意,於附表所載時間,使用附表所載網路社群平台,在該等新聞下方之不特定人均可見聞之公開留言區,發表有關庚○○之侮辱或誹謗留言,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庚○○,且指摘足以毀損庚○○名譽之事。
二、案經庚○○委由 王啓任 律師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丙○○、辛○○、戊○○、己○○、丁○○、甲○○、壬○○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庚○○以告訴狀所為之指訴、告訴代理人王啓任律師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被告7人之個人臉書網頁擷圖、附表所載網路新聞及被告7人留言之網頁擷圖。
(四)綜上,足認被告7人所述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7人犯嫌均已堪認定。
二、論罪法條:
(一)核被告丙○○、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
(二)核被告己○○、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核被告辛○○、丁○○、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被告辛○○、丁○○、甲○○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散布文字犯誹謗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檢察官乙○○附表編號留言人時間(民國)留言之新聞網站留言內容1丙○○110年7月15日夜間某時「ETtoday星光雲」臉書粉絲專頁「雞排妹最會裝了明明就是搶人家的男朋友明明就是 小三 還那麼會裝裝無辜」2辛○○110年7月15日某時「好事多俱樂部」臉書粉絲專頁「因為他馬的政府三讀通過通姦無罪啊,狗男女才可以明目張膽的亂來,要怪就乖那些無恥無德無腦的執政黨吧,人不要臉天下無敵的概念!」3戊○○同上同上「馬的肉體砲友就肉體砲友這麼雞排的人男人的最好會跟他心靈交流」4己○○110年7月14日某時「中時新聞網」臉書粉絲專頁「道德淪喪到這麼不要臉!天下無敵臭雞排魅!」5丁○○110年7月間某時「鏡週刊」臉書粉絲專頁「裝什麼清純還不是一樣賤真的是 鮑鮑 換包包而已」6甲○○110年7月間某時同上「這雞排還冤枉歌星性騷擾她,真的臉皮厚到眼鏡蛇咬不下去了,明目張膽的妓女,早就北港香爐了,裝什麼清純,真噁心;這塊雞排早就被用爛了,敢吃的還不少,不怕嘴爛」7壬○○110年7月間某時「中時新聞網」臉書粉絲專頁「去他媽的給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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