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筠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8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2月30日100,000元0000000002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2月25日160,000元0000000003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2月15日240,000元0000000004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1年1月10日280,000元0000000005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2月25日230,000元0000000006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2月15日150,000元0000000007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1年7月15日350,000元0000000008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1年5月15日350,000元0000000009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1年3月15日400,000元0000000010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筠洳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110年11月30日35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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