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45號110年度原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經濟條件變動而未能遵期賠償,考量此部分涉及量刑與沒收,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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