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月仙
劉明達 被告 齊榮華
翡翠青瓷藝術文化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方桂陳 上列被告齊榮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