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83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季錦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