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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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煜恩即具保人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蘇煜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蘇煜恩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蘇煜恩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蘇煜恩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蘇煜恩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9月18日發布通緝,然於102年9月21日緝獲並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102年9月25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因被告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