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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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元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3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玖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元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25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產生煙霧,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翌日零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民生西路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計0.0988公克)及吸食器1組,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1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098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年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2頁),足認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098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當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