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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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20號聲請人余 張玉鳳 相對人 趙潘順 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
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九分之四,餘由第三人即同案被告 黃淑娟 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420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90,100元│聲請人預納。││一├─────────┼────────────┼────────┤││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80元│同上│├───┴─────────┼────────────┼────────┤│總計│90,78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部分:90,780×4/9=40,34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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