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告駿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佑岳
何盈青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訴訟代理人 莊振鐘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范振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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