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施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彥銘 被告 李欽祿
李富紫 許木金 李龍州 李定志 李茂林 李祐麒 李韋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840.72平方公尺裁判分割,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6分之2。依此計算,本案訴訟標的價額依法初步核定為1,326,108元(計算式:8,840.72x2/16x1,200=1,326,108),即原告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爰命原告依法繳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