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臺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培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林顯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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