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執他字第二0六三號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伍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