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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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肅謀 被告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