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路涵瀛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柒點叁公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一八八八號路涵瀛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一案,經鈞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查該案所扣之安非他命毛重七點三公克、吸食器二組,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強梅芳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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