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對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乙○○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四八o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甲○金寅八九執字第一四八o號函、拘票等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