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賴明鴻
訴訟代理人  賴明德
被   告  曹士君 (原名: 曹粢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0日下午1時5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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