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蘭齡 等2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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