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明顕
被 告 張顏 有利
訴訟代理人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明顕
被 告 張顏 有利
訴訟代理人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