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O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七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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