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1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煜翔 律師 張國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繳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97年9月8日以97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故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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