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9號原告乙○○被告甲○○原住同上
現應送大陸地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4月22日與被告,即大陸地區人民甲○○結婚,婚姻關係現尚存續中,婚後夫妻感情融洽,被告並於92年10月6日來台團聚,在苗栗縣大湖鄉之原告住所與原告同住至93年之農曆過年前,兩造即共同搬至台中居住,不料被告竟於93年4月中旬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均未尋獲,原告嗣後方得知被告瞞著原告,在台非法工作,被警查獲後於同年6月被遣返回大陸,至今未再申請入境,被告顯不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查: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第53條、第5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有戶籍謄本及被告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憑(見卷第6、25頁),依上規定,本件請求離婚事件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㈡次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
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又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參照)。
㈢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92年4月22日結婚,婚姻關係現尚存續
中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為證(見卷第6、16之1至16之8頁),自堪信為真實。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並於92年10月6日來台團聚,在苗栗縣大
湖鄉之原告住所與原告同住至93年之農曆過年前,兩造即共同搬至台中居住,不料被告竟於93年4月中旬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尋找,均未尋獲,原告嗣後方得知被告瞞著原告,在台非法工作,被警查獲後於同年6月被遣返回大陸,至今未再申請入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詢,經該署函覆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甲○○於92年10月6日以團聚名義入境,93年6月7日在彰化縣田中鎮非法工作遭彰化縣警察局查獲,並於93年6月14日遣送出境,甲○○出境後,迄今未向本署申請入境等語,有該署函及所附被告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補出境申請書、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函等件可稽(見卷第21至27頁),並據證人,即原告之父 彭漢清 證稱:
伊有 跟原告住在一起,被告結婚後來台也有跟原告住在一起,兩造原本住在山上,被告住了2、3個月後,兩造就搬到外面住,最近都沒有再看過被告,兩造之間的相處還好等語(見卷第33、34、36頁),復經本院囑託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調查被告現是否與原告同住,該分局函覆:被告目前並未與原告同居於苗栗縣大湖鄉東興村9鄰下湖41之3號原告之住所內等語,有該分局函在卷可按(見卷第29至31頁),故原告就此主張亦堪信為真實。本件被告來台與原告團聚數月後即離家出走,並且明知不得在台非法工作,竟仍隱瞞原告,在彰化縣田中鎮非法工作,終致遭警查獲而被遣返回大陸,對此結果之發生,被告顯能預見其發生,猶不顧其後果而為之,始造成如今被告並未履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足認被告並不珍惜其家庭生活;又被告因非法工作被遣送出境,主管機關依規定固得於1至3年內得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惟被告自93年6月14日被遣送出境迄今已逾4年,均未再申請來台,亦足徵其並無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之意願,而可認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被告復未到庭或以書狀陳明有何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應已構成惡意遺棄之情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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