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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