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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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被 告 侯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市○○路○○○號6樓之2,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南小字卷第27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且
觀兩造間之綜合約定書,並無合意涉訟時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難認本院有管轄權。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