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馨予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所為之
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
此觀同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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