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謝松謙 前向第三人遠東商業銀行借款新臺
幣(下同)80,000元,第三人遠東商業銀行並向原告投保同額之
信用保險,惟被告謝松謙並未依約還款,第三人遠東商業銀行
受有損害後向原告請求理賠,原告依約賠償本金及前三個月利
息、違約金等,第三人遠東商業銀行即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欠款74,9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早
於99年11月1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訴
訟繫屬前,已因死亡而喪失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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