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米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063號、111年度偵字第2502號、第3366號、第8259號、第86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蘇米綺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蘇米綺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一般人無故取得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某日,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網路遊戲「豪神娛樂城」暱稱「紫南宮」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導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中信帳戶,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蘇米綺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5頁、第49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中信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3366卷第9頁至第11頁背面)、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中信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給「紫南宮」使用,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被告提供中信帳戶給「紫南宮」使用(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5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二)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還算良好,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沒有前科,於審理說自己高中肄業的智識程度,從事工地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以及獨居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一共是342萬元,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沒有因為提供帳戶獲得報酬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 吳雅晏 (提告)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寬松待人」、LINE暱稱「 凌文 」,於110年7月2日,添加吳雅晏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YHK交易所」,保證獲利 云云 ,致吳雅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9日12時55分32萬元2 丘家榛 交友軟體音覓暱稱不詳之人,於110年7月某日,添加丘家榛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交易平台「FidelityGlobal(富達全球)」,保證獲利云云,致丘家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2日15時2分4萬元3 黃慧如 (提告)交友軟體派愛暱稱不詳之人、LINE暱稱「Aaron」,於110年7月某日,添加黃慧如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科技互聯區塊鏈」,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慧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9日13時9分5萬元4 鄭宇凌 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暱稱「 林凱文 」,於110年6月3日19時40分,添加鄭宇凌為好友,並佯稱「CPTmarket」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宇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19日15時43分1萬元5 吳景銘 (提告)於110年7月6日12時,假冒中華電信人員、士林分局警員「 陳重光 」、隊長「 王志成 」,致電吳景銘,佯稱因盜用他人電話,積欠電話費,涉嫌犯罪,需清查帳戶及瞭解財務狀況云云,致吳景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7月9日13時27分200萬元110年7月9日13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17分)100萬元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吳雅晏)吳雅晏於警詢證詞偵46063卷第10頁至第11頁吳雅晏報案資料偵46063卷第20頁、第22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4頁至第35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46063卷第29頁LINE對話紀錄偵46063卷第31頁至第32頁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丘家榛)丘家榛於警詢證詞偵2502卷第9頁至第11頁背面丘家榛報案資料偵2502卷第32頁至第35頁、第38頁至第40頁國泰世華銀行電子存摺帳戶明細偵2502卷第19頁背面詐騙網頁「FidelityGlobal」對話紀錄偵2502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22頁至第31頁背面詐欺平台「fgweb68.com」網站畫面偵2502卷第27頁背面至第29頁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黃慧如)黃慧如於警詢證詞偵3366卷第5頁至第6頁背面黃慧如報案資料偵3366卷第19頁至第20頁背面、第26頁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偵3366卷第13頁LINE對話紀錄偵3366卷第16頁至第18頁詐騙平台網頁畫面偵3366卷第17頁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鄭宇凌)鄭宇凌於警詢證詞偵8259卷第5頁至第7頁鄭宇凌報案資料偵8259卷第16頁正背面、第26頁至第27頁、第34頁至第35頁網路郵局交易明細偵8259卷第31頁背面詐騙網站客服對話紀錄、儲值紀錄偵8259卷第28頁至第31頁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吳景銘)吳景銘於警詢證詞偵8673卷第5頁至第6頁吳景銘報案資料偵8673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8頁、第39頁至第43頁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8673卷第19頁兆豐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8673卷第44頁LINE對話紀錄偵8673卷第45頁至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