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告 白鈞華
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肆佰零伍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152.97平方公尺×9,700元×1/2+147,000元×1/2=815,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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