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裕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裕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裕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於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68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影本及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