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憲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憲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年4月,於民國98年
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薛憲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19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19號函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