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金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99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更正附件聲請書理由欄二第5行所載「淨重0.17公克」為「驗餘淨重0.067公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米色粉塊1小包(驗餘淨重0.067公克),確檢出海洛因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3918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參99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卷第118頁),堪認上開扣案之1小包米色粉塊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