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家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被上訴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06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99年9月2日陳報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