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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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5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萬來明
被 告 胡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