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汪怡瑋   寄桃園市○○區○○○○路○○○○○○號
被   告  賴妏諭   寄臺中市○○郵局郵政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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