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汪怡瑋 寄桃園市○○區○○○○路○○○○○○號
被 告 賴妏諭 寄臺中市○○郵局郵政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汪怡瑋 寄桃園市○○區○○○○路○○○○○○號
被 告 賴妏諭 寄臺中市○○郵局郵政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6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