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75號
原 告 陳協和 即鼎鑫技術工程行
被 告 林榮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第386條之規定,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間經由訴外人 柯安鑾 介紹
,向原告訂購冷暖氣機2台(型號:萬士益1對1變頻冷暖
氣機MAS72MVH、萬士益1對2變頻冷暖氣機MA2-2828),約
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萬2,500元。原告業已依約於10
8年8月29日進行交機及完成安裝,惟扣除訂金2萬元後,
被告迄今尚有貨款7萬2,500元未給付,爰依買賣契約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2,5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前揭所示貨物未給付貨款乙節,有卷
附冷氣報價單、被告支付訂金2萬元之單據、訴外人柯安鑾
與被告間之LINE通聯紀錄可佐,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因此,原告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付7萬2,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