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乙○○之請求依據,若無,請更正聲請人,並由適格聲請人具狀用印或簽名。(依聲請狀所敍,建物所有權人為 黃籽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