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691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采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