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被告因98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從涉犯本案以來,歷經偵、審,迄今已八、九年,均遭限制出境之處分,被告身為立法委員,為民喉舌,多次因公必須派至國外考察均無法成行,深感有虧職守。被告除出席會議外,均無無故不到庭之情,更無逃亡之虞,無再限制出境之必要。
二、今立法院因立法委員減半,必須經常出國參訪,今經濟部長將在98年11月30日至98年12月2日率團赴日內瓦參加WTO第七屆部長會議,被告長期遭受限制出境,已數度無法代表黨團出席會議或行程,深感遺憾。被告家有年邁父親須親自照料,妻兒及財產均在台灣,且在台中縣大甲鎮瀾宮董事會上提案興建育幼院,深耕台灣,保證也不可能離開台灣,為此聲請解除被告限制出境處分,使得前往與會。
三、經查被告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之重刑,且經本院前審限制出境,被告所犯案件刻尚由本院審理中,限制出境之事由依然存在,有關參加WTO第7屆部長會議,宜由其他國會議員參加,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尚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