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74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臺灣台中監獄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上易字第294號民國98年9月29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確定判決係判決再審原告應交還原確定判決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而該編號B部分使用土地面積為96平方公尺,有該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0,700元,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1,027,200元【計算式:96平方公尺×土地申報地價10,700元=1,027,200】,應徵再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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