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70號再審原告乙○○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二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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