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經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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