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債權人 傅怡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駿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回執正、反面影本(本次為最後一次補正,台端再未提出,本院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債權人 傅怡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駿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回執正、反面影本(本次為最後一次補正,台端再未提出,本院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