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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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王正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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