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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