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漁槍貳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聲請沒收之物係有殺傷力之漁槍二枝,此有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